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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建筑物、公共设施、道路容貌管理规定(2017修订)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道路的容貌管理活动,维护整洁、美观的城市环境,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治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含构筑物)、道路(含人行道、车行道、隔离带)、公共场所、机动车辆、施工场地、广告、霓虹灯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以及对违法建设的制止和查处。第四条 各级人民 应当加强对城市市容管理工作的领导。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文明、有序的现代化城市,促进城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5、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保持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整洁、美观和完好,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京市市容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市区主要道路(河道)临街(临河、临江)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高层建筑外立面的整洁,应当遵守本规定。
道路扬尘属于哪个部门管理
法律分析:道路扬尘主要由城管部门负责,他们负责洒水。 环保部门可以将情况通报城管,比如电话12319(城管热线),或者函告之。
扬尘由环保部门管理。扬尘污染对空气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因此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和管理扬尘问题。环保部门关注大气污染防治,其中包括对扬尘的治理。扬尘来源于多种原因,如建筑施工、道路扬尘、工业排放等,这些都与环境保护息息相关。因此,环保部门会采取一系列措施来控制和减少扬尘污染。
场地施工扬尘属于住建部门管理,道路上运输产生扬尘属于交通运输部门管理,工矿企业生产过程中扬尘属于环保部门管理。
道路清洁作业的规范要求
一级道路要求在24小时内实现六净六无的全天候保洁,即路面干净、无垃圾、无杂物、无积水、无积雪、无尘土。而二级和 道路的标准则相应降低,但均要求有至少15年的专业清扫保洁经验,业务覆盖全国20多个省份,展现出高标准的覆盖范围和专业能力。
- 作业时注意清扫速度,中型机扫夜间清扫道路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白天机械保洁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 清扫车遇五级以下风力时,应继续作业,五级以上大风及下雨、下雪时方可收车停止清扫作业。- 清扫任务后,要对车辆进行清洗和日常保养、加油、填路单,如有故障要及时报修,保证次日的正常使用。
清扫作业完成后,道路应保持无积尘、泥沙,无清扫遗漏痕迹,无积水,雨水口和路边石应清洁,路面及交通标志线应显露本 。 洗扫车的存储箱必须保持密闭,作业过程中应避免垃圾、尘土扬起、洒落、拖挂和污水泄漏。
作业要求:道路保洁服务应遵循公平竞争、确保质量、规范服务的原则,作业设施、设备应保持清洁、安全、有效,车辆的作业噪声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环境噪声标准,机械清扫保洁作业应避开早晚交通高峰时间,减少对道路交通的影响。
作业方式:普扫与保洁相结合,每日普扫一次,其余时段进行保洁,定期对路面进行冲洗。一般要求 a)路面日间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雨水口不堵塞。没有雨水口的路段可不冲洗。一般情况下,道路冲洗应在7:00前结束。
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确保质量、规范服务”的原则。本市建立清扫保洁作业人员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第六条 (发展规划)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将本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清扫保洁服务的发展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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